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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公允价值变动是否需要做调整或调减?
发布日期:2026-03-10
需要。
税法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,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(未实现收益或损失)在汇算清缴时 不予认可 ,需通过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》进行纳税调整。
法人合伙人:根据“先分后税”原则,需就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,无论是否实际分配。在《A105000》第41行进行纳税调增;后续实际收到分红时再做纳税调减。
自然人合伙人:按“经营所得”适用5%-35%税率,在年度汇算时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。
处置资产时:当资产最终出售,此前累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将一次性清算,调整应纳税所得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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