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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,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,应如何处理?

发布日期:2026-03-10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26号)第十三条规定:

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,应当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。

因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,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。
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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